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民间组织网 > 通知文件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费收支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mjzz.zjmz.gov.cn  2008年08月20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浙民民〔2008〕17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监察局、发改委(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2008年省直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和作风建设责任分工》(浙党风廉政发〔2008〕1号)、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会费收支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省、市、县(市、区)行业协会及以企业为会员主体的社会团体。

  (二)检查内容:相关社会团体制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行为。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专项检查,达到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会员认同、制定程序合规、备案及时,会费收支公开透明,会费收取标准明显下降,会费管理严格规范。

  (一)会费标准民主制定。制定或修改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决议在30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会费额度和档次适当,不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

  (二)会费收支规范透明。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杜绝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取会费。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会费收支情况及时向会员公布,随时接受会员查询、监督。规范使用和妥善管理会费票据。

  (三)财务制度健全完善。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工作安排

  此项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部署和自查(8月底前)

  各级召集业务主管单位开会,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各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提出纳入检查的社会团体名单,报民政部门确定。

  纳入检查的社会团体对照要求认真检查2007年-2008年6月底的会费标准制定(或修订)、备案和会费收取等方面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附会费收取标准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二)业务主管单位检查(9月1-10日)

  务主管单位对相关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有违规行为的社会团体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三)民政部门审查(9月11-20日)

  民政部门对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社会团体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此外,各级应按一定比例以上门或调阅社会团体的会计账簿等原始资料的方式进行核查,认为有必要的,组织财务审计;存在问题的依法责令整改。

  (四)整顿查处(9月21日-10月20日)

  被责令整改的社会团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未按要求整改的,以及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总结提高(10月21-31日)

  各地、各单位总结上报检查工作情况,查漏补缺,修订完善监督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形成社会团体会费收支监管的长效机制。

  会费收支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准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顺利完成。按照社会团体分级登记和管理的原则,此项工作由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各自组织实施。

  联系人:

  省民政厅张伟林(电话:87050212;传真:87050956)

  省监察厅鲁 旭(电话、传真:87057238)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 作者: 编辑: 何燕

  相关稿件:
spacer
© 浙江民政厅版权所有 | 技术支持:浙江在线新闻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