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在汶川抗震救灾中开展募捐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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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23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浙民民〔2008〕137号
省本级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中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精神,根据民政部〔2008〕第108号公告的要求,现就我省社会组织在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均应填写《浙江省公募基金会救灾募捐申请表》(附件1),报我厅批准。未经批准已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应在本月25日前,到我厅补办审批手续,并填写《浙江省社会组织接收捐赠情况及志愿服务人数统计表》(附件2)。
二、其他社会组织应在本月30日前,将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转交给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
三、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当地民政部门汇总统计,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我厅在开展社会组织2008年年度检查时,重点检查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情况,对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而没有执行该通知有关规定的社会组织,我厅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人:张建明陈照贤
联系电话:0571-87050936、87050960
附件:
1、浙江省公募基金会救灾募捐申请表
2、浙江省社会组织接收捐赠情况及志愿服务人数统计表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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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