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行政处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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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22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第2号)
下列基金会因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情节轻重,我厅已给予警告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公告如下:
一、被警告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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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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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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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瑞民营经济发展研究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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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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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发展“金桥工程”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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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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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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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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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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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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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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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来源:
作者:
编辑: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