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建立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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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20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日前,湖州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湖民〔2008〕38号)。
《通知》要求经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大活动报告采取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前应主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或认可后,提前3至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会议通知、活动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查,并视情派员参加活动予以指导监督。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主要有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跨地区学术活动、面向社会的培训班、社会组织的涉外活动、开展评比、达标(授牌)和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创办实体、建立党组织情况、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等十类。为规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还将作为社会组织年检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重要标准。
来源:
湖州市民政局
作者:
编辑:
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