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准予筹备成立浙江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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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0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浙民民复〔2007〕69号
浙江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发起单位:
你们提交的《关于筹备成立浙江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浙江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筹备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你们应在本省范围内进一步发展同行业会员,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协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协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兼职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浙组〔2006〕49号)精神执行。
四、协会成立登记后,要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不断促进我省输配电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协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我厅核准的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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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