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mjzz.zjmz.gov.cn 2006年07月03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司复〔2004〕4号,2000年6月7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此复。
来源: 作者: 编辑: 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