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民间组织网 > 政策法规 > 综合 正文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mjzz.zjmz.gov.cn  2006年07月03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司复〔2004〕4号,2000年6月7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此复。

来源: 作者: 编辑: 厅办公室

  相关稿件:
spacer
© 浙江民政厅版权所有 | 技术支持:浙江在线新闻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