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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mjzz.zjmz.gov.cn  2006年07月03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浙组〔1999〕6号,1999年1月27日)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施行。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的需要,加快机关职能转变,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省、市(地)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县(市、区)级上述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地方各级人大机关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是指专职正副主任、专职常委、专职正副秘书长及人大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领导干部;政协机关的领导干部是指专职正副主席、专职常委、专职正副秘书长及政协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领导干部。

  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在本活动地域内起着重要作用,有较大影响的;(二)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三)领导干部无其他社会兼职,且所兼社会团体职务与本职业务密切相关的;(四)领导干部在该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利于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发挥更积极作用的。

  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征求干部所在单位意见;(二)经干部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写出专题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三)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当按所在社会团体章程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持有关材料到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四、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在1999年6月30日前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六、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事理事、理事,可不报批。

  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 作者: 编辑: 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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