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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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03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浙地税征〔1998〕113号,1998年10月26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依法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现将社会团体办理涉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的税务登记管理
(一)凡经浙江省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应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各地现有的各类社会团体应当自文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地税机关对于既没有税收的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可以只登记不发证;对于有纳税义务或需要领购票据的社会团体法人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
(二)社会团体的税务登记管辖范围按照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办理。社会团体原则上应到与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社会团体的办公地点所在地与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其办公地点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社会团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社会团体登记证;2、《统一代码证书》;3、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4、银行账号证明;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社会团体的发票管理
(一)社会团体取得有偿服务(经营)收入,涉及征税的,应统一使用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行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
(二)社会团体申请领购发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办税员或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章,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然后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社会团体,可以凭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证明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三)经批准领用收费(经营)发票的社会团体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
(四)发票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办税员或者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领、用、存、销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并不得擅自损毁或丢失。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
三、社会团体的税收征管
社会团体取得的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收入须与其他有偿服务(经营)收入分别核算,并单独设置账簿,其中涉及征税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按期申报纳税。
四、违章责任
社会团体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领用地税发票或未按期足额申报纳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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