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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工商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商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

mjzz.zjmz.gov.cn  2006年07月03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浙总工字〔1997〕30号,1997年4月16日)

  各市(地)县总工会、劳动局、民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商业局(内贸局、商业办、商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发展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批示和全国职工消费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我省各级工会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为实施送温暖工作,再就业工程,扶贫解困,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为了进一步促进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为职工群众服务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职工消费合作社是为职工生活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福利型、服务型群众团体。各级工会,尤其是市地、产业工会要认真把握方向,加大兴办与管理力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政策上予以指导和扶持,为职工消费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可申请成立省及市(含县级市)、地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申请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须由若干职工消费合作社共同发起,绝大部分职工消费合作社自愿参加,经同级地方总工会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协会负责对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政策引导与协调。

  三、职工消费合作社实行连锁经营机制。职工消费合作总社经同级工会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总社对所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在经营方向、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总社建立的配货中心和面向社会的连锁店(点)也需办理工商登记。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其名称称为××(单位)职工消费合作社(简称基层社),基层社只对本单位职工服务,根据本单位职工需要,统一向总社或配货中心调配货物,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办理工商登记。基层社由县以上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批准成立,未成立协会的,由县以上地方工会审批。

  四、为支持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发展,各级税务部门可在税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总社或配货中心,应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总社连锁店(点)、基层社不实行独立核算,由总社或配货中心统一进货、统一核算、统一向总社或配货中心所在地税务部门纳税。总社和配货中心可按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浙总工字〔1995〕79号文件规定报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各级政府的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关心、支持职工消费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各级劳动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从再就业、培训等方面配合工会把这项工作做好。

  六、总社或配货中心从事食品经营、理发业等的公共场所,要严格把好卫生关,并应按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商物价部门后,减收食品抽检费。

  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职工消费合作社,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一切费用。可充分利用现有国家、集体商业设施,为各级职工消费合作社提供直供、直销、配送服务。

  八、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服务活动依法受到保护,对冒用职工消费合作社名义,故意滋扰、破坏其正常活动的现象,有关部门应予以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罚。严禁利用职工消费合作社名义搞变相的个体承包,钻政策空子,扰乱市场秩序。

  九、各级工会兴办职工消费合作社,要做好基础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

  十、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 作者: 编辑: 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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