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内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不得干预香港社团事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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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03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统发(1997)10号,1997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厅:
近期,内地一些部门干预香港社团事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直接插手香港社团的人事安排;有的内地人员兼任香港社团领导职务;有的直接赴港筹建社团或社团联会。此外,某些内地民间团体还在香港设立分会。上述情况虽属个别,但已引起一些港人不满,继续下去,会动摇港人对"一国两制"的信。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并加强管理。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近几年,中央一再重申,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处理涉及香港的事务,均应按照基本法办事,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这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根本保证。香港社团事务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各有关部门不应干预。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尊重香港作为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遵守香港基本法,在处理内地与香港社团的关系上要严格按"一国两制"的方针办事,贯彻"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不能插手香港社团内部事务,不得参与筹组香港社团和社团联会。
三、内地人员不得担任香港社团的实际领导职务,已经担任的应尽快辞去。
四、内地社团不得与香港社团建立隶属关系,不在香港建立分文机构。
以上各点,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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