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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mjzz.zjmz.gov.cn  2006年07月03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浙民社字〔2000〕192号,2000年11月24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l号令)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0]8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使其规范、科学、有序地发展,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赋码按照民政部门先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赋码的原则进行,从2000年9月1日起,凡属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单位均需依法经省、市、县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十五日内,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由于银行开户、购买车辆等需要,2000年9月1日以前已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经民政部门复查登记。经复查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对未经民政部门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不再受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换证手续;或者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注销其组织机构代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赋码的操作程序是,民政部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的全部有效文件并审查通过后,将其单位全称报至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无重名并赋码后,将赋码通知单返回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核准的代码后,将其打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而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政部门应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保持其代码号不变。

  五、对于因各种原因注销、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被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办理代码证的注销手续。

来源: 作者: 编辑: 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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