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及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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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14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行政许可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名称: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7050936,87050960
被许可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认可方式:单独审查
行政许可类型:登记、核准
收费项目:无
年检审:有
设立理由: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程序:
(一)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表格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表格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变更事项。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发证。准予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其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文件。
除以上文件外,各项变更还须分别提交的文件:
(一)住所变更:新住所的产权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开办资金变更: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修改后的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主要监管措施: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571-87050288 投诉信箱:mztbgs@zjmz.gov.cn
2.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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