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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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14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行政许可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名称: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7050936,87050960
被许可人: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认可方式:单独审查
行政许可类型:登记
收费项目:无
年检审:有
设立理由: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证。已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三)业务主管单位核发的批准文件;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主要监管措施: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571-87050288 投诉信箱:mztbgs@zjmz.gov.cn
2.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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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