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章程修改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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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14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行政许可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名称: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71-87050936,87050960
被许可人: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认可方式:单独审查
行政许可类型:登记、核准
收费项目:无
年检审:有
设立理由: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不予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发证。已经核准的基金会,颁发、换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五)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
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主要监管措施:1.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管措施 监督电话:0571-87050288 投诉信箱:mztbgs@zjmz.gov.cn
2.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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